首頁 > 成功案例 > 偽造文書案,委由張律師辯護後,獲無罪判決
偽造文書案,委由張律師辯護後,獲無罪判決
-
商品資訊
裁判字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民國108年07月08日
裁判案由:偽造文書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號
公訴人: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告:陳香如
選任辯護人:楊玉珍律師
被告:吳崇岳
選任辯護人:蔡嘉容律師、呂秀梅律師
被告:王慶財
選任辯護人:陳政佑律師、葉玲秀律師
被告:張申生
選任辯護人:張育嘉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「黃文進律師」之記載, 應予刪除。
理由
一、
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
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,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。
三、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
法官林信宇
法官陳宏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書記官張雅雯
-
商品Q&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