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 > 偽造文書案,委由張律師辯護後,獲無罪判決

偽造文書案,委由張律師辯護後,獲無罪判決

  • 偽造文書案,委由張律師辯護後,獲無罪判決
商品圖像
  • 商品資訊

    裁判字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
    裁判日期:民國108年07月08日
    裁判案由:偽造文書
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號
    公訴人: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  被告:陳香如
    選任辯護人:楊玉珍律師
    被告:吳崇岳
    選任辯護人:蔡嘉容律師、呂秀梅律師
    被告:王慶財
    選任辯護人:陳政佑律師、葉玲秀律師
    被告:張申生
    選任辯護人:張育嘉律師
   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   
    主文
   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「黃文進律師」之記載, 應予刪除。
     
    理由
    一、
    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
     
    二、
    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,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。
     
    三、
   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     
   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
   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
    法官林信宇
    法官陳宏瑋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書記官張雅雯
  • 商品Q&A

    • 提問者稱呼
    • 手機
    • 留言內容
    • 驗證碼
上一頁
TOP